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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会计学习资料380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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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上述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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