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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

会计学习资料31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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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实操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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