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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会计学习资料413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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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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