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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学习资料3072023-01-06

这篇是关于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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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是会计知识关于《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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