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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扣缴义务人是谁?

会计学习资料387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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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委托个人加工的消费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以上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扣缴义务人是谁?》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扣缴义务人是谁?」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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