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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4782023-01-05

本篇是有关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的相关财税知识,有可能能您解决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

(一)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纳税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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