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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422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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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1、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例如,王先生为特定股东,他在任意连续90日内: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特定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王先生作为特定股东持有0.8%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持有2%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同时持有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王先生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1.5%,则视为依次减持了0.8%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0.2%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0.5%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1.8%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0.5%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以上内容是税法实务关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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