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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

会计学习资料492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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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资讯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物权变动的原因」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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