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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19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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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以上是税法实务关于《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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