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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出售试驾车的账务处理的政策依据是?

会计学习资料220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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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出售试驾车的账务处理的政策依据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由于汽车上牌要求提供发票,所以4S店需要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根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从2013年8月1日起,4S店将新车转为试驾车不用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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