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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

会计学习资料2012023-01-01

文章是有关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我公司经营房地产,目前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在竣工验收的三年内房地产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个依据的具体是什么文件?目前我公司房屋预售的情况并不好,只销售了15%的房屋,是否仍然需要汇算清缴呢?

  解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所以,从您上面的描述来看,您单位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如果符合上面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上述是会计实操关于《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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