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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会计学习资料3332022-12-07

本文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帮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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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便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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