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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认缴注册资本的风险

会计学习资料429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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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认缴注册资本的风险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可以扩张适用于关联公司。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泰来公司案以及江苏徐工集团案中均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扩张适用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判令关联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消解公众对于皮包公司的担忧,还在于有效地衔接《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关系。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或重整的条件相当宽松:只要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或者重整。而一旦债权人提出此种申请并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人)便不再享有分期缴纳出资的权利,而必须将所认缴的出资立即缴足。

3、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还在于强化股东的清算责任。当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出现公司解散事由时,必须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对于公司账册丢失或者账册混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追究相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4、对于股东出资期限届至,而以股东会决议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再行延缓缴纳出资的,应当视其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并责令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债权人对此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有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越高越好吗

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金额来获取公司实力提升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有哪些认缴注册资本的风险?当然这些认缴注册资本风险也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或是技术来进行规避的,会计如还不懂得规避的方法,又不想要承担这些风险,不妨直接在线问问会计实操老师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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