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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

会计学习资料3222022-12-07

这篇是关于​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会计分录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帮您解决​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房地产土地使用税是在土地使用开始的5年到10年间免税,具体的是看当地的政策.具体的核算也是如此.如果发现还是不会操作,请直接联系会计实操老师教你方法.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何时核减」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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