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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

会计学习资料4872023-01-07

本文是关于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您解决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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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有些是必填项,有些是选填项。背书日期就属于非必填的项目,但如果填错也会影响票据使用。

而粘单则是我们在进行票据背书修改或是背书转让时必不可少的工具。

背书日期错误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粘单使用错误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以上便是账务处理关于《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银行票据之背书日期及粘单使用」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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