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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的纪律条款

会计学习资料317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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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支付结算制度汇编)中对它做了统一的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上述内容是税法实务关于《银行结算的纪律条款》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银行结算的纪律条款」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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