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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会计学习资料5142023-01-07

本篇是关于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会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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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4.收回坏账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坏账准备           250000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

  纳税调整:收回的坏账25万元中,确认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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