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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如何税前扣除?

会计学习资料119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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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如何税前扣除?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的减除项目指的是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文化事业建设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如何税前扣除?》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如何税前扣除?」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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