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学习资料1832023-01-06

这篇文章是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会计资讯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微信号: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务关于《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