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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

会计学习资料4782023-01-06

本篇是有关纳税信用补评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纳税信用补评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纳税信用补评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三、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四、办理材料: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以上便是会计实务关于《纳税信用补评》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纳税信用补评」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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