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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拍卖过程中的相关纳税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373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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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A一项未竣工的房产,由于公司A的此项房产已经为B公司的贷款抵押给银行;现B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条件下,银行强制拍卖A公司的未竣工房产。问:A公司进入拍卖程序后,房产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应该如何缴纳和计算?(由于A公司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是否按正常销售处理);该些税项是否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九条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公司A由于提供担保而导致未竣工房产被拍卖,应以拍卖价款为营业额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上述情况,公司A应以拍卖价款为收入,以拍卖未竣工房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其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外,拍卖房产的行为不缴纳房产税。

以上是账务处理关于《抵押房产拍卖过程中的相关纳税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抵押房产拍卖过程中的相关纳税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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