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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

会计学习资料1052023-01-05

这篇是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会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您解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开业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出口生产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退税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注销登记: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清算报告。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退税部门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提出申请补发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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