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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会计学习资料455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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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A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公司B和C,分立后的公司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上述便是会计资讯关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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