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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303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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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上述是会计实务关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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