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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

会计学习资料4482023-01-05

本篇是有关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上述便是会计资料关于《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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