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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核算是?

会计学习资料201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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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核算是?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注】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知识关于《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核算是?》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核算是?」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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