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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会计学习资料149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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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总额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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