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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建筑用原材料价格的纳税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47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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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筹划思路: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是原材料的购货渠道不同导致价格不一样,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会相对比较便宜。这样就能够降低计税依据,从而节省企业税负。

  案例分析:某建筑单位建造一栋楼房,将工程承包给W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价为800万元。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所需材料由该建筑单位提供,价款为500万元;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由W施工企业购买材料,W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以较低的价格400万元购买到优质的材料。

  方案一: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500)×3%=39(万元)

  方案二: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400)×3%=36(万元)

  因此,选择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营业税3万元(39-36),但应该保证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价格及质量。如果出现虚增材料价格或者以次充好的现象,那还不如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材料划算。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降低建筑用原材料价格的纳税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降低建筑用原材料价格的纳税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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