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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42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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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准则制度中没有专门针对软件开发费用核算的具体规定,但按照其实质,理论界倾向于将开发成功的软件项目归类为无形资产,所以其会计处理可以参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一般是将此类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

  无形资产准则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因为一般而言,软件开发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附录B《结论依据》中提到:“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是很正常的事,即便是不确定因素会随着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而消失。……例如,一份涉及一定数量企业的研究表明,新产品概念的2%偏弱和产品开发项目的15%偏弱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大约每三个从研究开发部门产生的技术上获得成功的产品中,平均仅有一个取得商业成功……新产品支出的全部美元中,几乎3/4的美元花在不成功的产品上;大约有2/3的美元是在开发阶段。”所以有不少国家的会计制度倾向于将研发成本费用化而不是资本化。但客观而言,依此核算软件开发费用也存在很多不足,实践中也有象荷兰等国是规定予以资本化的。

  另外,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指南》还指出:“需要说明的是:(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2)我国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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