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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会计学习资料226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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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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