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计学习资料3212022-12-28

文章是有关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表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是会计资讯关于《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