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982022-12-28

文章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不能作废了,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

  (1)如果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如果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三条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便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