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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怎么处理?发票遗失处理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218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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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怎么处理?发票遗失处理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遗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1、遗失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遗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遗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3、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2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关于发票遗失怎么处理的方法及相关规定会计实操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对此,相信您应该知道了。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专家,我们将为您解惑。更多精彩内容,您也可以关注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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