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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税款时加收的滞纳金有上限吗

会计学习资料252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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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税款时加收的滞纳金有上限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

不加情形: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风险提示:上述情况不包括“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缴纳或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不加情形: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补交税款时加收的滞纳金有上限吗?根据国家的规定,补交税款时加收的滞纳金没有上限。以及介绍了几种不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这些行业的小伙伴们了解新的税法内容。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实操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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