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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以不分配所得税吗?

会计学习资料373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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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以不分配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

异地申请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为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分配所得税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进入会计实操官网的答疑窗口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此外,会计实操小编在本文中还为大家拓展分析了异地申请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本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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