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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3502023-01-07

这是一篇关于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上述内容便是税务知识关于《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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