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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2142023-01-07

文章是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现金管理规定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1.现金支付范围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5)、第(6)两项之外,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1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夭。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现金限额=[(一定时期现金支出总量一同期非日常零星现金支出总量)/总量统计期的天数]×限额天数

  例如,甲企业2010年现金日记账支出总额为4 000 000元,其中工资、资金等非日常零星开支2 800 000元,银行核定限额天数为5天。则该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为:

  (4 000 000 -2 800 000)÷365×5=16 438(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在满足正常合理的日常开支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现金的库存数额,这样既有利于国家聚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又可以防止单位发生失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减少国家现金总投量,有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的控制与调节,有利于市场物价的稳定。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现金管理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现金管理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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