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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24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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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存在免费收取租金而出租房屋的情况,务必在免收租金期间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实践中,当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免收租金条款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的原理,依据规定在免收租金期间,出租人必须按照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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