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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187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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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相应的月收入不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次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至15万元,为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红利,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中延续了此前的规定。

举例说明:一个市民出租商铺,2021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上述便是账务处理关于《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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