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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产品定价

会计学习资料450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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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一家饮料企业在厦门设立了一家公司A,A公司在福州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B公司只为母公司A代加工饮料产品,A公司收到代加工产品后再销售给客户。请问B公司代加工饮料产品的加工费要如何定价才能使福州的税务局和厦门的税务局都不会提出异议?如果定价高了,在厦门缴纳的增值税就少了,厦门的税务局可能就会有意见;如果定价低了,在福州缴纳的增值税就少了,福州的税务局可能就会有意见。 问题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关于销售价格高低可能导致的涉税问题,你司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

上述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产品定价》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关联企业之间产品定价」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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