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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会计学习资料111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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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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