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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

会计学习资料26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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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以上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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