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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

会计学习资料2662023-01-06

本文是关于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题】

  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该收据上只有银行的业务公章,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以上便是会计实务关于《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因公出国取得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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