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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612023-01-06

这是一篇关于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会计学习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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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一办公楼,发票日期为2005年12月,但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2006年7月,在此之前,由该房地产公司出租给其他客户使用,相关发票由房地产公司开具,并交纳了相关税金。从2006年7月起,我司取得了该房的使用权,并与房地产公司约定,该房以我司的名义与客户结算,租约延用以前的,为了方便结算及开具发票,我司与客户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租赁合同的期限还是由原地产公司租赁时的期限开始计算的。我司已交纳了相关的印花税。请问,我司以此合同开具发票,有无税务风险,税局会不会要求我司提供2006年7月前的租金收入发票及相关交税税单,如果我司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2006年7月前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还有无税务风险?

  答:如果你公司2006年7月份之前没有发生出租业务、没有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属实,则税务机关不会凭合同追征你公司2006年7月份之前的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有疑义,你公司可向其说明真实情况。

  问:请问税局会不会认为我司存在二手租赁的问题呢?因我司房产证日期为2004年2月的。

  答:根据您所述情况,你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办公楼已于2004年2月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你公司所有,如果用于出租,出租方应该是你公司,为什么是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取得租金收入,你公司从中获取何种收益?为便于分析解答,请详细说明。

  问: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是同一老板,但在2006年7月之前的租金都由房地产公司收取并去税局开具了发票。

  答:根据您所述情况,你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房屋所有权属于你公司,则房屋出租收益也应由你公司取得,如果是由房地产公司取得,则要按你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出租房产来处理。

  问:那如果将合同更改租赁期限为2006.7月开始,我司还有否税务风险?

  答:这里更改合同的做法不能改变房屋所有者租赁收益权,房屋的租赁收入仍应是属于你公司。

  问: 老师:虽然我司2004年2月取得了房产证,但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2006年7月才取得。所以,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间的租金收入及相关税金与我司无关。能否这样理解?谢谢!

  答:你公司取得房产证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房屋处置权也就归你公司。如果不对外出租,则使用权应属于你公司;如果对外出租,使用权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能做上述理解。

上述便是税务知识关于《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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