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会计学习资料2712023-01-05

本文是关于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微信号: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问: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金额、税额,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填开规定并可以作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