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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会计学习资料2762023-01-05

本篇是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相关财税知识,有可能能您解决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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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为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如在上海取得服务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是否还需依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用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以抵扣,如用于营业税则不可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包括以上列举的范围。

上述便是会计实操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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