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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652023-01-05

本篇是关于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税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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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中华会计网校论坛有些学员咨询发票作废的情况有哪些,即在实际工作中,哪些情况下发票需要做作废处理呢?针对此问题,中华会计网校小编进行了回复和整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另一种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另外,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以上内容是税法实务关于《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发票作废的情况和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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