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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法内容是怎么的?

会计学习资料249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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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法内容是怎么的?

所得税法

1.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台湾地区之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2.非台湾地区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除另有规定外,其应纳税额,分别就源扣缴.

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扶养亲属的所得、免税额及扣除额合并申报.

免税额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可以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满70岁,则免税额增加50%.例如申报2004年 度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其配偶及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4,000元,若其扶养亲属有超过70岁者,其免税额则为新台币111,000 元.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别扣除额.下列为申报2004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各列报项目的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会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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