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3922022-11-28

本文是有关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会计学习资料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只为帮助您搞定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的财税实务问题。

微信号: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关于分录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会计实务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

1.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和给律师的诉讼费分别记入到"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撤诉后,当法院退回一部分诉讼费时,又需要冲减"管理费用---诉讼费"这一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负数或红数)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诉讼费是什么?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有关《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