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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学习资料432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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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要判断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清楚利用支付宝或微信付款属于什么交易.支付宝或微信等都属于电子结算方式,而电子结算与票据、信用卡等结算方法都属于非现金交易.非现金交易是指以现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进行货款清算的交易方式,支付宝和微信完全符合该定义,因此,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方式都属于非现金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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